引用:
作者yudofu
再者,如果你覺得徵求第三者同意是很重要的事,那也沒有關係,對於軟體公司或者語音交換機業者要在電話開始前加入「本電話已遭監聽」或者郵件附上「本郵件限於使用公務,所有來往內文江會被紀錄」在IM的開始強迫插入「此IM已遭公司側錄」....anyway...你現在討論的事「技術問題」,而不是可不可以作的「理論問題」,甚至更機車一點,公司在約定內容中規定員工有義務要在通訊開始時主動告知第三者本通訊遭監控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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妳的觀念錯誤喔,即使公司有規定員工有義務要在通訊開始時主動告知第三者本通訊遭監控
而員工未主動告知,在未經對方允許下,被公司側錄通訊,這時候犯罪的仍然是公司
而公司引此受到的損失,公司可以另外向該名員工求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