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作者chaotommy
如果雙方同意就不成立了
員工要保護自己
難道公司沒有權力保護自己麼?
如果一個公司對員工開放使用 IM
但是有事先告知有在監控
員工在知情的情況下
又有什麼差別呢?
既然知道公司有在這方面做監控
還要要求隱私權?
既然那麼重視自己的隱私權
為何又要用公司的資源去跟他人聯絡?
後面一段更好笑了
如果沒事先做手腳(監控)
到時候又要去那裡找證據?
如果雙方對話都沒有保留下來的話
您說到
"電腦硬體及網路的確是公司資產,但MSN不是"
MSN的確不是公司的資產
But..你用什麼在傳送訊息?
公司的網路資源...
公司有權力對這方面進行監控(不管是什麼樣的東西...IM, File...etc)
|
回到根本來看,
公司為何需要這樣公開側錄,其目的究竟是什麼?
1.擔心洩漏公司機密:
員工若能在MSN洩密,其他管道也行,尤其公司預先告知要側錄了,犯罪者還會笨笨的自投羅網嗎?
2.擔心勞工不工作:
若擔心員工聊天怠工,可禁止使用通訊軟體,為何需要知道聊天的內容?
所以這樣的「同意」是無意義且無效的
無意義在於
(除了上述原因)員工有「拒絕」的膽量嗎?
無效是因違反法律,
人民的基本權利是沒有辦法被拋棄的,約定違反法律是無效的
憲法第十二條: 「人民有秘密通訊之自由。」
如果這樣的「同意」可行,
那員工在公司收寄的信件公司也應該可以拆開來看,因為員工使用「公司地址」,
員工在公司講手機也應該被公司側錄,因為你人站在公司的資產上
既然『無罪推定』讓您覺得可笑,請看看這個例子:
三國時代,蜀國曾經下令禁酒,有官吏在民宅中發現釀酒器具,劉備知道後大怒,打算對這戶人家施予刑罰,視同釀酒。朝臣簡雍想要勸諫,又怕劉備會遷怒,便指著一名路過的男子對劉備說:「這人打算強姦婦女,趕快逮捕他。」劉備聽了之後好奇地問:「你怎麼會知道?」簡雍說:「他帶有***具,就應該視同行***來處罰,就像家裡有釀酒器具便視同釀酒一般。」劉備聽了後便釋放了有釀酒器具的人。
網路秘密通訊權是秘密通訊權的一環,都是人類辛苦爭來的人權之一,資方不注重,只會害到自己,如果國家政府跟所有的公司說,「你在我國的土地上,使用我國的資源營利,政府懷疑可能洩漏國家機密,所以公司的所有通訊我們要側錄」
公司會很開心的同意嗎?
勞工一天24小時,起碼有近3分之1的時間都在公司,
難免會有心事、會有情緒、會有私事要處理,
高壓封閉員工抒發的管道只會得到一個更不想工作的員工,何苦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