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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udof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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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Nov 2001
文章: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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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gdrs
我再提醒一次,公司並未徵得第三者的同意

公司側錄資訊是為了保護自己,並非「無故」的行為,僅限於公司內部善意(或非惡意)的側錄行為「就算不經過第三者同意也不犯法」,此並非可責之行為。舉個例,你知道你打電話到有規模的客服中心,你跟客服的對話都有被紀錄嗎?可是客服中心並不需要提醒你「對話正在錄音中」這就是同樣的情況。

同樣,你照法律來說不能隨意公布他人的寫給你的郵件以及通訊記錄,否則會觸犯他人隱私權,但是你有權利持有備份或錄音以保護自己。將來你若是使用這些資料來保護自己,對方是無法以此來控告你妨礙他的隱私權的。

假設有一個A不管基於什麼理由,跟B公司的員工C作通訊,只要你透過B公司的管道(郵件、網路、電話),B公司當然可以預設A是要談公事,因為你是在跟「B公司的員工C」通訊也等於跟「B公司」作通訊,以公務的角度來看,等於是公司錄下自己記錄而已,哪裡有不對?

甚至別人寄給你的電子郵件,郵件主機也有定期備份,難道你可以要求他不可以備份以免侵犯你的秘密通訊權嗎?你以為他會鳥你嗎!到時候你反悔告他沒有妥善保存郵件怎麼辦?到時候公司是不是又要替接電話的工程師挖出當初側錄到的資料來替工程師證明他的清白?結果還不是一樣?

再者,如果你覺得徵求第三者同意是很重要的事,那也沒有關係,對於軟體公司或者語音交換機業者要在電話開始前加入「本電話已遭監聽」或者郵件附上「本郵件限於使用公務,所有來往內文江會被紀錄」在IM的開始強迫插入「此IM已遭公司側錄」....anyway...你現在討論的事「技術問題」,而不是可不可以作的「理論問題」,甚至更機車一點,公司在約定內容中規定員工有義務要在通訊開始時主動告知第三者本通訊遭監控即可。

拜託別再提第三者了。
舊 2005-12-14, 12:36 AM #1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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