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作者spooky_mulder
公司與百貨公司在這個例子上無法類比的原因,百貨公司屬於公開場合而公司不是,法律上的公開場合定義是”非特定人士可自由出入的場合”,而大部分的公司是屬於”特定人士出入的場合”。
基本上這一句話”如果老闆事先聲明,我會在廁所裝監視器,不爽你可以不要上廁所”是真的有爭議,如果員工告老闆,而老闆能證明這樣沒有侵害到員工的隱私權,或是員工無法在有監視器的狀況下不上廁所,而不上廁所不會對員工的健康產生不良的影響,或是員工無法在有監視器的狀況下不上廁所不算侵害到員工的權利。否則就客觀條件來說,怎麼會告不動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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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原因是,公司是老 闆的私人財產,如果員工當真無法在有監視器的狀況下不上廁所,他可以選擇不要來這間公司。這跟有沒有侵害員工權益無關。
就好像如果網站會員若是對站長的管理方式不服,他也可以選擇不要來這個網站。但是這算不算侵害到會員的權益呢?
當然我知道這例子舉的太極端,不可能老闆真的會這樣做,但我的重點是放在公司是老 闆的私人財產,這一點上,所以他愛怎麼惡搞是他的自由,你不高興大可不要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