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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雖然憲法有保障言論自由,但是只要資方有事先公告周知,所有使用公司網路、設備產生的電子郵件、即時訊息、語音線路將會被監聽測錄,那就不是「無故」、而是勞資雙方的「工作契約」。任何訊息監聽測錄都是公司的權力,只是這並不表示公司可以把擷取的這些訊息用在非業務、非善意的用途上、或者恣意散播。
2)
拿微軟的作業系統來比喻是完全不倫不類,很爛的比喻。各位在安裝windows前有沒有閱讀使用者合約?如果比爾蓋茲在裡面言明「我將要蒐集你的個人訊息」、而你還選擇同意並安裝的話,那就表示「你同意比爾蓋茲蒐集使用者合約內容中刊載所及於的個人資料」,到時候才來抱怨比爾蓋茲蒐集你的個人資料的話,就太可笑了。就如同MSN的「使用者經驗改善計畫」或者「啟動Windows XP會蒐集你個人電腦的硬體資訊」一樣。那麼、比爾蓋茲可以卯起來加入「蒐集使用者的其他個人資料」等條約嗎?首先他沒有必要這樣做,直接跟BSA去抓盜版的收益可能還比較多。第二,微軟在作業系統上有壟斷性的地位,即使是商業上不違法、仍然會被國家權力直接介入以及遭到民眾抗議。第三、比爾蓋茲賣的是「平台」,而不是「使用者的使用資料」,如果他要這些資訊大可藉由開闢服務讓使用者自願加入以蒐集資訊,根本不需要去搞這些事。
3)一般公司與微軟的情況剛好有些顛倒。人民有選擇的工作的權力、你對此公司的規定不爽你可以不爽走人,只要是先告知公司也不能不讓你走。同樣的道理,公司也有選擇員工的權力,如果工作守則就規定公司的資源只能用在公司上、你還要用在私人用途上,到時被除罰或開除也是自己倒楣。尤其一般的公司並不是壟斷企業,員工若不接受並不可能強迫公司取消其政策。而公司與微軟另一個相反的點在於、公司在乎的是員工在平台上「做出了什麼」,公司當然有權利保護在其公司設施產出的任何東西,因此我認為測錄監控是一種可以接受的手段。
4)那麼廁所可以裝監視器嗎?除非公司可以找出的理由來證明在廁所內裝監視器監督員工上廁所是業務需要,否則這種工作契約根本就不可能成立。跟之前例子程度上有天高地遠的差距,硬要拿來類比是很笨的行為。
5)第三者的問題也是一樣,如果你是在使用即時訊息與客戶打關係、或者執行公務,那有何需懼怕側錄?如果對方也是在執行公務,那他會為這個去告人也是莫名其妙。如果是私人事務的話,如果你已經知道公司有在側錄你的IM、mail跟電話的話,為何不使用個人設備去溝通還硬要使用公司設備?為何你不善意告知第三者?憲法保障人民有秘密通訊的自由,如果你要保障這個自由、你當然可以使用手機打電話或者傳簡訓來保證自己的這個自由,可是如果你已知公司有在側錄監控你的IM跟電話,你還使用公司的設備來傳遞你的秘密資訊,這樣要怪誰??
6)身份證的問題在於政府的政策若是不能得到人民的同意(如同工作契約)當然不能成立。而且公司/員工跟政府/人民的關係是不盡相同的,政府相對於人民也是一種權力的壟斷,考慮的還必須是道德的問題,因此監聽不是隨便自己便宜行事就算了,還要權責層層相扣以免濫權瀆職。公司是以營利為目的,公司出錢就是要你替公司做事、給你mail是要收發客戶的mail、給你電話是要跟客戶聯絡溝通、給你開IM的port是要方便你跟客戶即時溝通,不要拿來作私人的是十分容易理解的,因此公司要監控也十分有道理,因此若是將監控些入工作契約中、絕大多數的員工也不會有意見。少數有意見的,可以根據憲法給人民的工作權以及遷徙權去換個道德感比較高的公司去工作。只是如同我第一點說的,公司可以監控不代表公司可以任意使用監控得來的資料。
7)網路公司高層帶頭用QQ給你看代表「公司給你方便」「公司給員工更多的福利」,不代表「你可以用即時訊息作任何事」或者「該公司不對員工作任何監控」,搞不好哪天會有某個員工因為傳遞公司機密訊息出去而被逮捕的事情就發生在這家網路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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