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Mechaome
這篇法律專文提到了一個我沒想到的問題,節錄一小段如下
"...比較有爭議的是,第三人與公司員工進行電子郵件的通訊,公司監看員工電子郵件,此時可否算是侵害到第三人的隱私而構成侵權行為?本文以為仍應依照當時的情形與通信的內容,與當時的公共政策跟社會之習慣或是商業上的往來習慣來判斷 。 ..."
第三人可能是公司員工的外界朋友或任何人,第三人不是公司員工,用的資訊設備不是公司財產,並且和此公司也無客戶關係,不過第三人在和公司員工通信時的內容卻被監看側錄,這樣算不算侵犯到第三人的隱私權?這反向思考還滿有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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