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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eidoku98
Advance Member
 

加入日期: Oct 2005
文章: 349
引用:
作者MUS

http://www.cyberlawyer.com.tw/alan4-1601.html

在五、提供給企業主的建議 :
在公司的勞動契約(勞動基準法第三條)或工作規則中(勞動基準法第七十條)制定公司的電子郵件的監看辦法,聲明企業之電腦及通訊系統,均屬於公司之資產。並聲明電子郵件不並能確保隱私,公司將定期檢閱員工電子郵件,使員工充分了解公司對於內部網路使用與監看的立場。

所以聲明後,勞基準法凌駕憲法的保障自由?...

其實你這篇條文就很明確了,憲法有給人個人隱私的自由,但是監看公司的財產,未必會違反個人隱私,重點是公司的財產,公司有監看的權利,公司內的msn,並不算私人訊息,但是如果有人用公司的資源傳送私人訊息,這當然還是個人隱私,個人隱私不會因為是公司的電腦而有所改變,所以公司沒有權利把這些資料外洩。如果外洩才算是侵害個人隱私。

但是員工不可能用個人隱私的理由要求公司不得監看。
如果我是老闆,員工會提這種要求,擺明就是打算用公司的電腦當私人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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砍砍砍!砍掉重練
舊 2005-12-10, 03:31 PM #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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