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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Aug 2002
您的住址: PCDVD 02梯
文章: 578
不是附與喔∼是"賦予"啦....
請教您如果IT部門強制將安裝軟體的權限關閉,限制不得安裝"個人"通訊軟體的時候,
那麼,還有所謂的秘密通信自由嗎?難道憲法所保障的自由,是由IT部門所決定開不開放?

"公司規定"上班時間前要作早操,個人懶得早起,以憲法中,不得妨害個人自由,因此
行抗拒之實?
引用:
業務跟客戶適時的聊天打關係需不需要?

除非全部監控,不然怎能判斷是否真的聊天!
就算是...那算怠忽職守可以懲處...

但若因為這樣側錄到員工的機密資料或其他特殊資訊呢?!

側錄員工的機密資料或其他特殊資訊?那麼也得員工自行將資訊洩漏出去不是?
引用:
希望資方與勞方能夠互相尊重...

所以您認為,勞方在工作時間"適當的聊天"稱為尊重?因為可以幫公司和客戶打好關係?
引用:
依據「美國線上」及「薪資網(Salary.com)」統計,美國上班族平均每天花費2.09小時於上網閒晃、聊天,造成企業主7590億美元的年損失。

有多少人擔保上班的時候不會連到PCDVD來看一下?

http://www.cyberlawyer.com.tw/alan4-1601.html

在五、提供給企業主的建議 :
在公司的勞動契約(勞動基準法第三條)或工作規則中(勞動基準法第七十條)制定公司的電子郵件的監看辦法,聲明企業之電腦及通訊系統,均屬於公司之資產。並聲明電子郵件不並能確保隱私,公司將定期檢閱員工電子郵件,使員工充分了解公司對於內部網路使用與監看的立場。

所以聲明後,勞基準法凌駕憲法的保障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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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請多指教~
舊 2005-12-10, 01:16 PM #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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