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twu2
同理, MSN, email 之類的記錄, 不也一樣必須採取善良的使用方式, 並定期銷毀嗎?
同樣的作法, 同樣的標準來看, 要不就是這類的記錄都合法, 要不就是都不合法. 為什麼會有電話可以這樣做, 而 MSN, email 就不行的差異呢?
如果被公佈, 是公佈的人有責任, 還是當初架構這套設備, 產生記錄的人有責任呢?
對於公司內使用 MSN, email 被記錄下來, 會有被侵犯隱私感覺的人, 是不是一開始對於這類工具的定位就有問題呢? 一開始就把這類工具定位在私人用途上頭嗎? 如果你把這類工具的定位, 也想成與公司的電話一樣, 只是單純的與客戶或內部員工溝通的工具, 不是就不會有侵犯隱私的問題嗎?
你如果一定要在 MSN, email 上頭討論私事, 與你一定要在公司電話上頭討論私事有什麼不同呢?
說真的, 一般這類的記錄, 沒出事時, 根本不會有人去看 (QA 與 Auditor 除外, 不過應該也很少主動去查看), 多數是出事時, 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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