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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razyk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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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Dec 2002
文章: 97
引用:
作者lioushen
任何通信方式都享有憲法保障 , 不管是誰 ...
公司可以以各種方式告知員工不可以濫用公司資源從事個人行為 , 但 ,
不可以進行任何方式的窺探 , 只要為之 , 不管有無事先告知 , 就是違法 .

就像是監聽 , 也必須由檢察官開具許可之後 , 才可以從事的行為 ..
公司任何高層 , 都不具有檢察官的身份 , 當然不可以進行任何司法行為



其實關於這點爭論已久,但是現在似乎政府有要求各大isp(mail服務)業者保留mail 2年
以供萬一有刑事案件發生時可以查,所以我個人覺得告知員工,且側錄資料在特定狀況
下才能被調閱,這樣員工也不至於將個人隱私資料利用公司網路傳輸,至於側錄資料是不
是會被濫用,那就是管理問題了
     
      
舊 2005-12-10, 10:36 AM #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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