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作者Elros
民法上的20% 是指高利貸的定義
而銀行不得從事高利貸之行為
我這樣解釋沒錯吧....
那這樣立委也很矛盾啊
明明民法就有界定高利貸之行為
卻又不准人家依法行事
要這樣搞還不如去修訂民法上高利貸的定義...
|
依你之前所說的, 訂 10% 是黑手介入, 20% 為何不是!?
照你之前所說的理由, 跟地下錢莊借高利貸, 也是「歡喜做, 甘願受」, 何必禁止!?
我之前引 日本的新聞, 定 29.2%, 是銀行法定的, 那麼, 為什麼這就不是黑手介入!?換句話說, 你的定義在哪!?標準是什麼!?
如果真要放市場競爭, 不要限制利率完全讓自由經濟去搞不是!?為什麼要設限!?反正利率高沒人借自然會消失!?是這樣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