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權中*
您的住址: 母獅的胸前... XD
文章: 9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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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作者RogerShih
你在矛盾, 你乾脆建議拿掉民法規定的 20% 上限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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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上的20% 是指高利貸的定義
而銀行不得從事高利貸之行為
我這樣解釋沒錯吧....
那這樣立委也很矛盾啊
明明民法就有界定高利貸之行為
卻又不准人家依法行事
要這樣搞還不如去修訂民法上高利貸的定義...
更何況這件事上立委的專業考量在哪裡?
從新聞剛開始發酵到定案 歷經了多久
跟相關學者研究討論過多少次
每次都來這種倉促的立法
這樣的立法品質會好嗎?
到時候出錯豈不是又要全民買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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