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作者character
我不太了解你的意思,
你是說,只要訂好規矩,像這樣子監視員工就是允許的嗎?就可以算是紀律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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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意思是把這些msn或是mail...等等的通訊列入公司的法規
明文規範使用的範疇,讓員工知道哪些是公司不允許的。
至於監視通訊內容,如果公司確定需要監視的話也明文告知員工。明定契約也無不可。
我前面有貼一則,那是法律網說明的==>>
個人利用公司電腦所發送接受或儲存的私人資訊,原則上是要以個人與公司之間的契約來規範,而不是以電腦設備是誰的來判斷誰有利用的絕對權利。
刑法第三百十五條之一第一款規定:無故利用工具或設備窺視、竊聽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或談話者,是有違反本條妨害祕密罪之規定的。所以,若雙方並無特約約定(如公司有權可以窺視資訊),而公司人員又已逾合理範圍而窺視您的非公開言論、談話,就有可能會違反本條規定。
至於紀律嚴明,那是回應你說這樣的公司沒有人要的說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