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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entoous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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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Sep 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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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利用公司電腦所發送接受或儲存的私人資訊,原則上是要以個人與公司之間的契約來規範,而不是以電腦設備是誰的來判斷誰有利用的絕對權利。

公司和員工的契約規定上有法律的效用,而並非以憲法來解釋的。

刑法第三百十五條之一第一款規定:無故利用工具或設備窺視、竊聽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或談話者,是有違反本條妨害祕密罪之規定的。所以,若雙方並無特約約定(如公司有權可以窺視資訊),而公司人員又已逾合理範圍而窺視您的非公開言論、談話,就有可能會違反本條規定。
舊 2005-12-09, 09:49 PM #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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