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aster Memb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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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作者lioushen
老闆敢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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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
第 十 二 條 人 民 有 秘 密 通 訊 之 自 由
刑法
第 315- 1 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
一、無故利用工具或設備窺視、竊聽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
體隱私部位者。
二、無故以錄音、照相、錄影或電磁紀錄竊錄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
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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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公司辦公室的行為當然是 『公開』的活動、言論、談話...
也不能算是 『無故』吧?
我敢打賭每一個老闆通通都敢...
只不過想不想搞的這麼不信任你罷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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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亞希子登場...可是沒有空間可放縮圖...好個爛雅虎奇摩...
Orz..Orz..Orz..Orz..Orz..Orz..Orz..Or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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