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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eidoku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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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Oct 2005
文章: 349
引用:
作者lioushen
任何通信方式都享有憲法保障 , 不管是誰 ...
公司可以以各種方式告知員工不可以濫用公司資源從事個人行為 , 但 ,
不可以進行任何方式的窺探 , 只要為之 , 不管有無事先告知 , 就是違法 .

就像是監聽 , 也必須由檢察官開具許可之後 , 才可以從事的行為 ..
公司任何高層 , 都不具有檢察官的身份 , 當然不可以進行任何司法行為

照你這樣說的話,那豈不是百貨公司與書局裝設的監視器也是侵犯顧客的穩私了?所以這算違法?都已經說了,監聽如果有事先告知,那就不算是侵犯隱私了,所謂的窺探,那是指員工不知情的狀況下,窺探的說法才算成立,否則老闆在員工身邊看他工作有沒有打混,豈不也變成窺探員工的穩私了?

現在的問題不在於通信的方式,有沒有憲法的保障,而是員工有沒有資格使用公司的網路資源,做超出範圍的運用。如果有,那就是公器私用。

我想這個問題的爭議點,應該是放在 "在公司使用MSN" ,這要被認定為公司的資源?還是個人的穩私?如果說日後老闆因為這個問題上法院,應該會成為雙方律師的攻防的重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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砍砍砍!砍掉重練
舊 2005-12-09, 06:47 PM #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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