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作者meidoku98
實際上祕密通訊的自由並沒有人損失掉,因為員工想要祕密通訊,大可以用自已買的手機。這跟本談不上什麼抵觸憲法
但是未經允許,而非正常的使用公司的網路資源,老闆還不至於沒權利管。不過若是未經事前知會員工祕密監視的話,說是公司祕密窺探那還說的過去
而如果員工守則有事先說明清楚網路會被監視的話,公司應該是可以免責的。監視的目的不是為了窺探員工的隱私,而是在告訴你不要上班時間打混有人在看著你,員工明知道有人監視還把跟隱私有關的事在公司的網路上講,那只能說他自已活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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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通信方式都享有憲法保障 , 不管是誰 ...
公司可以以各種方式告知員工不可以濫用公司資源從事個人行為 , 但 ,
不可以進行任何方式的窺探 , 只要為之 , 不管有無事先告知 , 就是違法 .
就像是監聽 , 也必須由檢察官開具許可之後 , 才可以從事的行為 ..
公司任何高層 , 都不具有檢察官的身份 , 當然不可以進行任何司法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