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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aotommy
Elite Member
 

加入日期: Mar 2003
您的住址: Vancouver, Canada
文章: 15,006
引用:
作者lioushen
老闆敢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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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

第 十 二 條 人 民 有 秘 密 通 訊 之 自 由


刑法

第 315- 1 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
一、無故利用工具或設備窺視、竊聽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
體隱私部位者。
二、無故以錄音、照相、錄影或電磁紀錄竊錄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
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


上班要打手機聊天
這個很難管得到

但是用利用公司的網路
這個是公司的資源以及安全
只要公司有明確的公告給所有的員工
(最狠就是要員工簽名)
我覺得在法律上是應該沒有爭議的
舊 2005-12-09, 04:54 PM #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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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aotommy離線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