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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 上班「敲敲」聊天 當心老闆抓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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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ioush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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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Jan 2002
您的住址: 米缸中
文章: 8,886
老闆敢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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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
第 十 二 條 人 民 有 秘 密 通 訊 之 自 由
刑法
第 315- 1 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
一、無故利用工具或設備窺視、竊聽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
體隱私部位者。
二、無故以錄音、照相、錄影或電磁紀錄竊錄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
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
2005-12-09, 04:37 P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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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ioush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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