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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ioush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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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Jan 2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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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闆敢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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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

第 十 二 條 人 民 有 秘 密 通 訊 之 自 由


刑法

第 315- 1 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
一、無故利用工具或設備窺視、竊聽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
體隱私部位者。
二、無故以錄音、照相、錄影或電磁紀錄竊錄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
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
舊 2005-12-09, 04:37 PM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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