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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Mar 2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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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少集體性侵害 家長判賠千萬

〔記者項程鎮╱台北報導〕高等法院民事合議庭日前審結一起性侵害賠償案,以被告犯案情節特殊、違反民法侵權行為規定為由,判決集體對少女性侵害的五名嫌犯及六名家長共十一人應連帶賠償一千萬元,本案還可上訴。

 至於刑事責任部分已獲法院判決定讞,刑期最重的彭姓少年被判二十年有期徒刑,其次是二名林姓少年獲判十八年八月徒刑,周姓少年則判刑十七年十月,四人刑度之重,在同類型少年性侵害案中相當少見。

 共犯中唯一女性、誘出被害人讓上述少年犯施暴的徐姓少女,則被移付感化教育。

 高院指出,由於五名少年犯因一時獸慾,造成被害少女無法彌補的損失,才依被害人家長所請,判准一千萬元慰撫金,至於少年犯家長,則因對子弟疏於管教,依民法規定,亦應負連帶賠償責任。

 合議庭指出,本案主嫌徐姓少女與被害少女素無恩怨,僅因細故即誘騙被害人讓彭姓男友和其他三名少年輪流凌虐,使被害人名節毀於一旦,案發迄今雖已逾四年,被害人受創身心仍未平復。

 合議庭坦言,五名少年犯多為單親家庭,除徐姓少女家境小康,其餘四人家中經濟狀況不算理想,如本案判決結果未來獲最高法院支持,五名被告家屬平均須分攤二百萬元償金,是否負擔得起、有無辦法執行,確實有待考驗。

 儘管如此,合議庭仍認為,判決結果代表審判機關對個案判斷,不能因無法執行或執行有困難,就減少慰撫金的判給,因此照准被害家長所提一千萬元償金要求,應「還算合理」。

 合議庭強調,本案判決結果一經公布,如經媒體披露,對被害人及其家屬將再次造成傷害,希望外界勿再多方打探,同時更期盼類似案件永遠不要再發生。

 四年前仍在國中唸書的徐姓少女,因嫉妒同班女同學面貌姣好和學業成績優良,在八十六年二月十一日農曆春節期間,誘騙包括被害人在內的三名少女,各自搭乘彭姓等少年機車外出遊玩,隨後一同騎往位於新店山區彭某上班的鐵工廠。

 其餘二名少女藉故離去後,五名被告即挾持被害人,控制其行動,徐女為引起四名少年****,先和彭某在工廠房間****,四人隨即獸性大發,前後性侵害被害人八次。

案發之後,嚴重受創的少女立刻被送到國外,卻不能阻止她輕生的念頭。由於少年施暴的手段殘忍,法官除了將少年判處重刑,更同意被害人要求賠償的1千萬精神撫慰金。由於家害人未成年,因此家長必須負起連帶責任。

雖然官司打了勝仗,卻挽不回少女一生名節。少女目前還在接受心理治療,家屬也希望外界能夠讓她安靜的修養。
舊 2005-12-09, 01:48 AM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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