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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ob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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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Feb 2001
您的住址: M42 星雲
文章: 742
這篇好像不是舊聞,之前的刑事部份確定不起訴,現在是"民事"

正常的吧
如果還是要傻傻的到處拿人家的圖下來作網頁,印廣告,以為沒什麼大不了的人
小心那天被告到連褲子都沒得穿

據聞,有幾位專門攝影類似題材的人仕,架設網頁後將自己的作品放在網路上
如果在別處有發現類似或同樣的圖就會去告了
前陣子就有不少人被告,索賠金額都是天價之譜,聽說最高價碼是一張長臂金龜圖
以"次"計價,開價約八百萬之譜...

別以為放在網路上的東西就一定是"free"的
台灣有句俗諺說"免錢的最貴"
舊 2005-11-18, 02:24 PM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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