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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又把"行政"跟"司法"混在一起了
引用:
作者hippo998
卡美大.....
行政執行處"動手"凍結戶頭之前 , 會通知當事人到處說明喝咖啡(通知是必要程序)
屢傳/通知不到,才會開始動用比較嚴厲的手段..... , 樓主只要查104打電話到各地執行處詢問一下就行了!!
(不要傻傻的照通知單上的電話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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錯!∼屢傳不到.... 這樣的說法似乎是在說"行政執行處"有裁量權! 喝過咖啡也不見得就會獲得暫緩執行!.....
難道說俺明明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已經通過處份被告資產賠償受害損失,
而交由執行處後,只要 "通知有到"、"喝過咖啡" ,就可以過關!?
想一下上面的例子, 這是再簡單不過的邏輯吧....
"行政執行處"是不管所執行項目的前因 , 它僅能依據 法院裁決而動作!
"行政執行處"沒有 "手段" 可選擇 , 它是無自主權的!
引用:
作者shtse
是的 , 法務部執行署可以 ,
1. 先確認那三戶頭真滴都是老媽的 ,
2. 確定一 , 怕詐騙的話 , 先不要依照通知書上面的去聯絡 ,
可自行聯絡那三戶頭的銀行辦事員 , 是否真滴接到執行署書函凍結
健保費 , 交通罰單 , 地稅房稅等 , 交由執行署 當然還包括訴訟法院強制執行,
現在政府積極執行 , 交通罰單甚至接到 88 90 的都有可能 ,
詐騙也隨之興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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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執行,是另一回事!...
那也是第二步驟, 也就是說: "執行"處只是"依令行事" !
前一步驟就是俺先前說的:
需經由 訴訟法院強制執行,
而若未經法院判決程序(或事先公証強制執行項目),
"執行處"根本是沒有裁決權力的!......(它只是一個執行單位)
另外,"凍結"這兩個字不會出現在法務文件上! 正確的用字是"扣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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