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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Sep 2004
文章: 175
引用:
作者天倫
http://www.tmm.com.tw/school/school.htm
可以去這看看

不過我記得 就算屋子的所有人換了
還是可以繼續住下去
新屋主必須承擔


對一半! ....這就是所謂的"買賣不破租賃"!

至於為何說只對一半? 因為我們並沒有看到樓主跟房東的合約,不知道他用的版本裡有沒有下面這一條...

第七條:其他特約事項:

◎契約租賃期限未滿,一方擬終止本合約時,應得他方同意,並應預先於終止前壹個月以書面通知他方,
 並應賠償他方相當於壹個月租金額之損害金。


上面這一條在一般通用契約內可能有!(俺舉的是法院版的)

加上樓主說到一點:房東願意付一個月的違約金...(從這一點看來 , 俺猜測房東一定看到了上面那一條才主動提的)

如果樓主您同意了房東的提議,那也是合情合理且合法的...."提前解約" (事後別抱怨人家啦)
 
 
更何況,你們協議的結果是明年一月一日搬,而正式終止是二月
就算是到二月底,最多也才提早兩個月∼!

房東也給了您一個月的錢算當搬家費嘛~您也沒損失到多大....

有必要說人家沒愛心這麼重嗎?......她已經很合情理了啦~
 
舊 2005-11-11, 06:36 AM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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