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mateur Memb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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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大家好
小弟目前遇到一個租屋問題,我在台北縣與同學租了一層公寓,前幾天房東突然打電話給我說
要我們能在十一月底搬出(合約簽1年到明年2月15日),理由是她要把房子賣出去,他願
意付我們一個月的違約金(當初簽的一般書局賣那種制式合約),我跟她說11月底太趕了,最
快也要在一月左右,他說他再去跟買主談談,最後要我們在1月1日搬出(他還說他已經跟買
主講好了,如果我們不那時搬,會造成使他很困擾,最好是我們可以提前搬出)。
但我懷疑她不是要真的賣出去,只是找一個藉口(因聽我鄰居說之前的住戶也是以這個理由給
趕走的,真正原因可能是他不滿意我們不愛整潔),即使他是要真的賣出去,有這個權利把我
們提前解約嗎?前提是我們沒有違約(他還特別要求不能打麻將)。
我們能否跟她提出什麼要求呢?因為當初搬進來時,所有家具都是我們自己再去買的(他說他
都不提供)。現再想想真的很不甘心。唉…
其實也不想跟他計較東計較西,因為明年二月到了也要搬走,但他真的太自私了,一切都只考
慮到她自己,都沒想到他的房客。(她還是一個退休的國小老師,一點愛心都沒有)。
最後謝謝大家的點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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