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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orencha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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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Nov 2003
文章: 531
引用:
作者ElvisTu
大家到底有沒有認真在看內文呀
法官為何會輕判
還不是受害人要求的嗎

輕判應該是"該法官"個人行為
判決的法官有權力做最後的判決
就跟之前社會新聞有很多法官的判決都是跌破專家眼鏡
我想很多版友的想表達的應該是
公訴罪的案件法官不應被告與受害者達成協議後而改判
這樣變成台灣的司法只要能達成協議就能減輕其刑責
我想這應該是不對的
如果這個案件由不同法官來審的話~應該也會有不同結果

回你上文的部分
你標的黃字部分為90年以前的情形,而且這個案件已經不是一審,而是由高等法院宣判的(一審:地方法院,二審:高等法院,三審:最高法院)
紅字部分也是~只是他最後有提到新增的部分,新增訂的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條之一的規定,對配偶還有未滿十八歲之人犯第二百二十七條之罪者還是須要告訴乃論
舊 2005-11-03, 11:01 AM #1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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