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作者lorenchao
我是純路過看討論
ElvisTu的對這個事件的重點在哪?
是不告不理的部分嗎?
我剛剛在網路上找了一下
找到的部分如下
引用"前最高法院校察署主任檢察官 葉雪鵬"92/12/03
性自主犯罪,改為公訴 ( http://www.linkou.tpc.gov.tw/law1/b2_10.htm)
裡面的重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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令曾永盛難以得到理解的性侵害犯罪,在追拆方面今年起作了大幅度的改變,最大的變動是過去一些被列為「告訴乃論」的犯罪,自今年的一月一日開始,都被取銷掉了,換句話說.今年開始有關性侵宮的犯罪,隨著法律的修正,都改為公訴罪,一旦有這類案件發生,司法警察或者司法檢察官、檢察官只要知道有這案件發生,就要盡全力去追查犯罪,不必先問被害人方面要不要「告」,作為偵辦的依據,被害人方面只要說個「不」字,天大的案件就此打住,不必再辦下去了!怪不得有些婦女團體認為這對性侵害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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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同一篇也有這段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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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些犯罪為什麼在民國入十九年以前,大部分可以私了呢?這就火跟須要告訴乃論有關,因為告訴乃論的案件。法律明定是不告不理.有些被害人在遭到性侵害以後,為了避免造成二度傷害,不願意挺身而出控告對方,自認倒霉收場。有些被害人或者他們的家屬,受不了對方的銀彈攻勢,接受金錢作為補償不提告訴。或者提出告訴後又因和解再撤回告訴,檢察官此時只好為不起訴處分。
案件如果已經提起公訴,在第一審辯論終結以前,還是可以撤回告訴,法院遇到此種情形,也只好作出公訴不受理的判決。眼睜睜看著惡人逍逛法外,今年開始這些現象想必會大幅減少了!不過對配偶犯刑法第二百二十一條之罪,或者對未滿十八歲之人犯第二百二十七條之罪者.依新增訂的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條之一的規定,還是須要告訴乃論。
妨害性自主犯罪,多半由於一時情緒衝動,試著多尊重別人,嚴控自己,才能避免是非上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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