之前有發生尊龍火燒車事件, 達成和解的人反而被判最重
有時候真搞不懂台灣法律到底是怎樣...
http://www.lawbank.com.tw/fnews/new...seq=4&nid=23470
去年七月間尊龍客運在北二高因連環車禍火燒車,造成六死四傷慘案,板橋地方法院昨(三十一)日依刑法第276條第2項業務過失致死罪,分別判處尊龍客運負責人、三名相關司機一年十月到六月不等有期徒刑,尊龍客運一名司機原遭檢方追加刑法第293條第2項遺棄致死罪起訴、求刑三年,但不被法官接受,仍依業務過失致死判刑一年。起訴該案的檢察官表示,原起訴狀將始終未與罹難家屬和解的陳姓司機求刑最重、徐姓司機兩年六月次之;如今判決時,
反而是達成和解的徐姓司機最重,檢察官認為有違比例原則,將在收到判決書後決定上訴與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