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作者ElvisTu
上當了…
那請老師上一下課吧
車禍不是公訴罪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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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以個人有限的知識來說.
車禍如果只是擦撞.在非蓄意的情況之下.兩造雙方可以達成賠償的話.
就算是和解的一個過程.如果是蓄意.那就是損毀.
如果是因為造成人員傷亡.那就有的分了.
如果不是駕駛職業上所需之車輛.可以由和解達成.如果真的要判.就是過失傷害.
如果造成人員死亡.就是過失致死.但是幾乎都會由私下賠償和解達成.這是民事跟刑事.
兩個法是不同的.
如果是職業的.就會變成職業過失傷害跟職業過失致死.刑責會比較重.
起因為職業上所需之行為.更須注意.
不過.通常會被大事化小.小事化無.
前鎮子的悶死學童案.就算是職業過失致死罪.除了刑事之責外.還有民事之責.
不過...
台灣在判決上.還有一個很要不得的就是"道義責任"..
話說.有個比較少人知道的內幕不成文消息(不負責任流傳消息).
某工會在職業駕駛行使職業上之需求時.如果肇事.傷者由職業駕駛人自行解決.
因而致死.工會賠償殯葬費40萬.所以當時就有這樣一句話.
撞死陪40.撞不死.400都不夠....(請用台語翻譯)...
所以有些車輛還會倒車輾斃人的原因就是這樣來的.
當然.那是很久之前聽到的.來源不可考了.聽一聽就算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