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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D3STYP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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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Aug 2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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細節我們並不知道, 所謂"和解"也是從媒體得來.

理應是為了替小孩贖罪想的下策, 強姦是公訴罪, 那來和不和解!?

不過這是一個讓人對司法還有社會正義失望的判例.....

至於某些站友(已經不是了), 那種發言, 我只能說.......
除非你們在現實生活也是那種口無遮攔垃圾, 不然何苦在網路上耍下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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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年
舊 2005-11-02, 09:24 PM #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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