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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正如同我標題所指,確實,法律上有相關的校舍收回規定。
但是,我只想就法論法,是否網兄們可以惠賜一、二。
父親是學校教師,民國八十年退休,民國七十六年因校舍另有他用,
校長與宿舍老師們協商,遷入校外的宿舍,但其中並未告知行政院事務管理規則已於七十二年間修正。所以,父親在以為可以居住到我母親百年之後,孩子成年,將其破舊房舍增建三樓與廚房,以堪居住。
不料,民國九十二年,學校來函,令我們即刻遷出,父親據理力爭,但校方仍堅峻加以告知違法,老人家遂於九十四年九月因胃癌過世。
之後,協商仍進行,但相同情形之房舍,順利由在校老師承租,並交與十萬元補償,而因家父往生情事,我家的房子一直找不到老師願意接手。
十天前,更收到了法院通知,學校欲告母親及我,侵佔房屋與歸還八十年至今一個月700元的租金,看了許多判例與跟律師商量過,房子我們本欲歸回,但於情、於理,如此嚴峻的人情,如今只盼順利歸還,但是為了父親名譽,只有走上法庭一途。
請教各位,對於此一法律事件有何見解與提醒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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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始人生下半局
紀念我的老爹..

(真)父子情深!
大口喝酒;用力讀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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