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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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sutl
我贊成廢除死刑,但前提是刑期要能累加。
現在台灣,同要的案件犯一件跟犯100件,總刑期差異連3倍都不到,這就是鼓勵多犯罪。
我希望看到有人能被判個300~500年。
另外也直接取消掉假釋這種東西,直接將所有的罪責減輕1/2來判,因為我不認為在監表現能證明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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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二月刑法修正通過,明年七月實施,已廢除連續犯條文,
連續犯意為基於同一個犯意,頂多加重其刑1.5倍,
例如,一個人因為搶劫超商為了買毒品,連續搶了三間,假設搶一間是判三年,連續搶三間
頂多判4.5年,但廢除之後,連搶三間就要判九年,因為沒有連續犯條款了,
假釋門檻也提高,針對強姦犯更是嚴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