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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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sutl
所以16歲以下就可以砍人
我個人還是偏向將法律修改為不論年齡的逞罰制,然後重罰傷害未成年的罪責,這樣才叫保護法。而不像現在,保護不多限制一堆然後又縱容犯罪。
至於死刑,由於很多法官並不喜歡判死刑,所以很多應該唯一死刑的犯人都改成無期徒刑(又是法官在那邊自由心證),再加上台灣無期徒刑在服刑10年後就可以開始申請假釋,導致很多惡行重大的人,其實都關不到15年就出來了。
這樣不是鼓勵重大犯罪嗎?會犯案的人才不管法律怎麼寫,重點是法官怎麼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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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該唯一死刑?台灣目前唯一死刑的只有海盜罪結合犯,不過已經幾十年沒有人因觸犯海盜罪而被判刑的,倒是說說看哪件案件是唯一死刑而改無期徒刑的?
法定刑多半有一定的法官可以決定的裁量空間,如果說要超越法定刑上下限,要有法律上加重減輕的理由。所以如果法官有特別加重或減輕,一定是依據法律而定,否則就會因為判決不合法而被撤銷。
還有無期徒刑是十五年才可以假釋,十年可以假釋的必須是行為時至判決確定時有碰到八十三年修改放寬規定的才可以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