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作者mycai
隨個人行李單份輸入的平行入輸真品可是可以出租的,那麼單是把真品平行輸入的片子拿出來出租就未必是犯罪,應該不能說是現行犯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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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樣說其實是一種事後的觀點
程序法(訴訟法)跟實體法不一樣,考慮的是動態的過程。刑訴88條有他的意義,跟實體法犯罪成立與否是兩回事。。
舉例說好了,警察不能說犯罪的人等到判刑定讞之後才決定是現行犯。
另外,我國著作權法看不出來有明文的"國際耗盡原則"。這很危險,從條文來看是很曖昧的
因為只有採取"國際耗盡原則",「隨個人行李單份輸入的平行入輸真品可是可以出租的」這句話才能成立。
第60條那個不清不楚的,尤其請看第2項規定,是否有可能意味著第87條之1第1項第4款以外的並沒有被第60條第1項本文包含?
也就是說,合法的平行輸入真品不適用耗盡原則?如果真是如此,那我國只有"國內耗盡原則"而已了。
當然,反面解釋說我國有"國際耗盡原則",文義上也有成立的可能。
當然,警察跟我們市井小民都不懂這些,只能進入司法程序辯分明。
因此,問題其實在於,誰願意進入司法程序淌這些混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