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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Jul 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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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aggregate
問個愚蠢的問題
錢領了出來,換個人存了進去,誰知道它是不是贈與?
會查?





(中央社記者陷薵Y台北二十九日電)納稅義務人企圖逃漏贈與稅的方法層出不窮,財政部北市國稅局日前查獲一利用無記名定存單企圖規避贈與行為的案件,最後納稅義務人被補徵稅額2000多萬元,並另計罰鍰。

北市國稅局副局長陳文宗指出,這個案件是最近國稅局查核一鉅額土地出售案件時發現,因為納稅義務人是在90年2月間出售座落於北市的3筆土地給建設公司,總價款為1億2000多萬元,建設公司是以4次分期給付。

國稅局為了解價款後的流向,特別報經財政部核准查核納稅義務人的銀行帳戶。結果,發現賣土地的款項中,除3000多萬元被納稅義務人用來購買房地,剩下的9000萬元,納稅義務人是用來購買無記名定期存單;且無記名定期存單於90年10月到期後,只有3000萬元存入納稅義務人自己的銀行帳戶,其餘6000多萬元轉入他的兒子名下作定存。

雖然納稅義務人表示,轉存兒子名下的部分是借用兒子的名義存款,不是贈與,但卻無法說明借用兒子名義存款的理由,且轉存兒子名下的定存至國稅局調查時,已經超過3年,其間經過數次定存本金續存,且每期利息都是存入他兒子的銀行帳戶後陸續提用。

國稅局認為,納稅義務人借用兒子名義存款的主張無法被採認,於是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條規定,核定補徵贈與稅額2200多萬元,並依規定處以罰鍰。

陳文宗強調,納稅義務人將銀行存款或現金轉存親屬名下,若屬贈與,應就課稅年度內、贈與總額超過100萬元的部分,於贈與行為發生後30日內,申報贈與稅;若未依限申報,或有漏報、短報情事,除補稅外,都會被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4條規定,處以漏稅額1倍至2倍罰鍰。
舊 2005-10-18, 03:27 PM #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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