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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ency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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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Jul 2005
文章: 2
依消保法(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第一項之規定郵購或~之消費者,對於所收受之商品不願買受時,得於收受商品後七日內,退回商品或以書面通知企業經營者解除買賣契約,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價款。
可以參考看看唷
舊 2005-10-16, 11:46 PM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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