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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vance Memb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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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但如此,月營收超過6萬,還要把住家(上網販物地點)變更為營業場所,從此享受高人一等的水電費、房屋稅、土增稅。
其實我覺得政府有時真的不會體諒人民,網路拍賣課稅我認為應該制定合適法律後再行課徵。
有些賣家本身是公司或是有些賣家以網路販物維生的成交金額或獲利很大的,這些稅當然補徵收沒話說,但一些個人賣家有些人收入剛好6萬,實際上獲利可能不高,在辦完國稅局要求的所有程序後我想應該是會賠死。
水電、房屋稅、結標價與成交價不同、代購、團購性質等等以前沒考慮到稅部份的問題,目前國稅局要求連之前幾年有成交紀錄的都要補稅,我看這些人實在是會想哭。
(每月6萬><",一個月賣2台螢幕就達到了,一台賺2千也不過4千。,他家不管是不是營業用地還是住宅區都要變更為營業場所)
與其鐵腕伸向這些人,我覺的還有很多更不公平的等他們去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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