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作者FlyNews
看來你還是看不懂法律條文喔! 什麼是"且"?? 且是and的意思,並不是or的意思
著作權法第五十五條,是限定未經授權可公開演出他人著作的允許範圍,
必須要未對觀眾或聽眾直接或間接收取任何費用+未對表演人支付報酬者,
若對觀眾直接或間接收費....就不受第55條保護了!
若對表演人支付報酬....也不受第55條保護了!
兩項都符合之後,才可未經授權公開演出他人著作,若只符合1項,則不受55條保護。
第55條哪管你是散佈還是複製? 只要未經授權公開演出,且對表演人支付報酬,就是侵犯著作權。
|
看來你跟本不懂著作權裡的重製散佈與公開演出的差別。
還是那句話,請提出未經授權的證據出來
所以我才說啦,我跟本問的是指散佈,而不是在問公開演出
公開演出跟散佈,著作權的處理方式本來就不一樣
把授權講的好像有多復雜,多難取得,拜托
你說的那是指散佈與重製,也就是要重新出版著作時候的授權手續
但公開演出的話,那就不見得要著作人同意了
正確的說法是,市面上會有相關的團體專門負責這類的事
http://66.102.7.104/search?q=cache:...D1945+&hl=zh-TW
著作人如果已經同意把公開演出的授權資格,授與給相關團體全權處理的話
那公開演出的授權,跟本不需要知會著作人
否則有人在馬路上公開演唱,都要去打電話問著作人
那他整天就等著接電話就好了,豈不都被煩死?
引用:
第55條是寫未對表演人支付報酬,你自己都說是"酬勞"了! ..要是你做歌手的辯方律師,會被他罵死...
幫歌手的辯方律師,唯一的方法就是讓車馬費真的就只是實支的車馬費,
把車馬費/通告費辯成不是酬勞的一部份。
至於通告費就麻煩了! 可能也要把通告費辯成車馬費吧!
若車馬費領得太多,搞不好是美國->台北機票錢的好幾倍,
這就要看法官認為領這麼多錢是不是車馬費了!
管他是用車馬費還是通告費,只要表演人有拿錢,就有70%以上的侵權嫌疑。
3.侵害著作財產權之「常業犯」
詞曲是著作財產權對吧!
歌手、主持人一天到晚唱未經授權的老歌的詞曲,
是工作也是職業,怎麼會不算「常業犯」? 怎麼會不符合公訴罪呢?
|
侵害著作財產權之「常業犯」的認定,必需要同時具備兩個條件。
1.一個是侵害著作財產權
2.經常性的侵害著作的,並以此為業,也就是你說的『一天到晚唱未經授權的老歌』
但你舉的例子,可以向法官主張,並未達到兩項都成立的條件
因為舉凡各項公開演出,絕大多數的歌手都是唱自已的歌曲
這只符合,一天到晚唱歌賺錢(營利),但是並不符合侵害著作財產權的認定
而雖然這些參與的藝人,有時會因為偶發因素,唱一些非自已唱片公司發行的歌曲,但是因為這並非常態,所以要認定為第二項條件已成立,有實務上的困難。我們必需要舉證,這位歌手每次的公開表演,都會唱未經授權的歌曲,而且在比例上佔多數,『一天到晚唱未經授權的老歌』是該位歌手的主要收入來源,否則的話,單純的偶發性的唱唱老歌,就算當真有違反著作權,但要認定為『常業犯』其構成要件尚未完備。
更別說電視台的表演,與公開演唱的表演,都會有專門的相關團體,處理『公開演出』的授權事宜
http://66.102.7.104/search?q=cache:WJaQqaiUgZ0J:www.dpp.org.tw/elect/pub/LIT_0.asp%3Fctyp%3DLITERATURE%26catid%3D1945+&hl=zh-TW不用想的這麼復雜,侵害著作權法的公訴罪,主要是針對販賣盜版的人而言。
也就是未經授權的重製與散佈,這跟公開演出無關。
引用:
作者FlyNews
中正紀念堂是公有的, 為何我不能進去? ....這樣說並沒錯耶...
到未被封鎖的公共場合,是憲法保障的基本人權,
憲法 > 著作權法
人權 > 著作權
在公共場合唱,就不能禁止沒買票的人在封鎖線以外的公共場合,
沒買票的人應該沒坐在椅子上吧?
要是把那些人趕出去,則是違憲! 違憲比違法要嚴重多了!
|
是呀是呀,最好是你連公共廁所的女廁也能很大聲的說。
公用女廁也是公共場合,為什麼我不能進去
不準我進入公共女廁就是違憲這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