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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it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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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iten的大頭照
 

加入日期: Apr 2005
文章: 17
引用:
作者shtse
建議這 ... 建議那 ...

不要講太多 , 聽不聽隨他便 ...

建議這件事在某些情況下風險極高
以我本人血淚經驗濃縮(黑鍋背了無數次)如下

某個分支機構或某部門或某大頭提出一個建議案
資訊部門要評估可行性
我提出了甲乙兩案,或甲乙丙三案
假設甲案優點為A,缺點為a
乙案優點為B,缺點為b
請資訊室主任(是學稅務的,當上資訊室主任可見是PLP高手)裁示
資訊室主任幾乎從不裁示
全權授權我自行決定採用何案
(馬的,沒有兩全其美的方案,擺明不願扛責任)
不管我選用何案都有缺點
等缺點暴露後資訊室主任就推說這是敝人在下我決定的,有事找貧道負責就對了
現在我跳槽了,長官比前任好太多了
這時提出建議案沒有風險,此時當忠臣才是適得其所
舊 2005-10-13, 06:41 PM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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