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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教關於超速罰單的事~~
請教各位,小弟於十月初收到一張超速罰單,
由高雄區監理所寄來,但並沒有附上超速照片,以及超速的時速,小弟並未在路上被警察攔下而開單,舉發違規事實為駕駛人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時速未滿二十公里(沒寫超速多少?)
車子都是小弟在開,沒有借給他人,今天去電詢問高雄區監理所,
該名人員告知,此罰單由警察單位開出,他們也不知道是那間警察局開出的(可能不願意幫我查),
小弟又詢問是否能以抵押駕照的方式處理,因為要罰2400,真貴,
該人員又表示以裁決書上的內容為主,
以下為裁決書內容:
一、罰鍰新台幣貳仟肆佰元整,罰鍰限於94年10月30日前繳納。
二、上開罰鍰逾期不繳納之處分:
(一)、自94年10月31日起易處吊扣汽車牌照3個月,並限於94年11月14日前繳送(吊扣汽車牌照請繳送號牌及行車執照)
(二)、94年11月14日前未繳送汽車牌照者,自94年11月15日起易處吊銷,並逕行註銷汽車牌照。
(三)、汽車牌照經吊銷或註銷者,非經公路主管機關檢驗合格,不得再行請領;但經易處逕行註銷者,非滿6個月不得再行請領。
紅字的部份,小弟很疑惑,從以前聽別人被開罰單,不是直接付錢了事就是抵駕照,
第一次看到需要押車牌及行照的,這樣車子不就不能開了??
處罰應該是針對人的部份,怎會針對車子咧??我又不是開名貴跑車,
只是部頭又大的車子,而且小弟幾乎很少開快車,同樣的路段是上班必經之路,
就只有接到這張罰單?小弟的車速幾乎每天都是固定在六七十左右,很少超過八十公里,
小弟有上去高雄區監理所網站查詢,只查到違規事項及罰鍰,並沒有負責的警察機關,
今天不是不想繳罰單,要死也要死的明白一點,無故寄來一張裁決書,就要
小弟吞下這2400,實在很氣不過,
再者,違規日期為94年3月27日,居然裁決日期在94年9月30日,中間還有個
原舉發通知單應到案日期94年5月25日前,是小弟沒收到罰單的那一份通知嗎??
真的是很莫名其妙,不知有那位仁兄有類以的遭遇,可否說明一下??
不然監理所那堆高官,不太愛理小弟我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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