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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Feb 2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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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jeanny
問題是,未取得版權擁有者同意而公開於報告場合播放歌曲,這個行為本身是侵權的,雖然有"學術報告"需要之外衣提供保護,但行為本身是侵權的(合法之侵權).....用侵權的方式來指控別人侵權,這樣似乎不是合邏輯的方法.....

謝謝指正

不知在合理範圍內引用是否仍構成侵權?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著作權法
法條:第五十二條 
內容:為報導、評論、教學、研究或其他正當目的之必要,在合範理圍內,得引用已公開發表之著作。
舊 2005-10-10, 01:26 PM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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