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作者黃金騎士.
拜托幫個忙,你自已看看五十 五條,那一個字有提到『散佈』這兩個字的?麻煩睜大你的眼睛看清楚!
而著作權法第五十五條
非以營利為目的,未對觀眾或聽眾直接或間接收取任何費用,且未對表演人支付報酬者,得於活動中公開口述、公開播送、公開上映或公開演出他人已公開發表之著作。
那裡有『散佈』這兩個字的?明明就是公開演出,你硬要扯散佈幹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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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來你還是看不懂法律條文喔! 什麼是"且"?? 且是and的意思,並不是or的意思
著作權法第五十五條,是限定未經授權可公開演出他人著作的允許範圍,
必須要未對觀眾或聽眾直接或間接收取任何費用+未對表演人支付報酬者,
若對觀眾直接或間接收費....就不受第55條保護了!
若對表演人支付報酬....也不受第55條保護了!
兩項都符合之後,才可未經授權公開演出他人著作,若只符合1項,則不受55條保護。
第55條哪管你是散佈還是複製? 只要未經授權公開演出,且對表演人支付報酬,就是侵犯著作權。
引用:
作者黃金騎士.
再者,你所謂的車馬費與通告費,那是藝人出席盛會的酬勞,可以向法官主張公開演出並不包含在車馬費與通告費的酬勞上,用以證明公開演出的部份為非營利的目的。
目前著作權法上屬於非告訴乃論罪的情形有以下三種: 1.為意圖銷售或出租而以「重製」於光碟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 2.以移轉所有權之方法「散布」盜版光碟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 3.侵害著作財產權之「常業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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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5條是寫
未對表演人支付報酬,你自己都說是"酬勞"了! ..要是你做歌手的辯方律師,會被他罵死...
幫歌手的辯方律師,唯一的方法就是讓車馬費真的就只是
實支的車馬費,
把車馬費/通告費辯成不是酬勞的一部份。
至於通告費就麻煩了! 可能也要把通告費辯成車馬費吧!
若車馬費領得太多,搞不好是美國->台北機票錢的好幾倍,
這就要看法官認為領這麼多錢是不是車馬費了!
管他是用車馬費還是通告費,只要表演人有拿
錢,就有70%以上的侵權嫌疑。
3.侵害著作財產權之「常業犯」
詞曲是
著作財產權對吧!
歌手、主持人一天到晚唱未經授權的老歌的詞曲,
是工作也是職業,怎麼會不算「常業犯」? 怎麼會不符合公訴罪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