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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eann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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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Nov 2001
您的住址: 新店市中華路74號
文章: 1,859
引用:
作者ryanliu
原來不是只有我有遇過這類情況
那是不是以後拍照前要事先向管理人員申請ㄚ

原則上是如此,其實若您在戶外隨便拍攝路人特寫或特定之他人物業財產,如果您要把該作品公開展示,您必須取得該路人或物業主之同意....拍攝的動作不需同意(採訪權),但"公開展示及使用"則有對方"肖像權"問題...


不過,以上在台灣都.....亂七八糟!

對了,老外可能沒辦法從您的配備知道您是拍旅行紀念照的遊客或是在進行商業攝影的職業攝影師,但是一般觀光客沒事不會架腳架,也不會外出觀光帶台120相機....因此拿出太大台的機器及配備,就要有被干擾的準備,當然,能取得同意最好還是去取得同意啦....
     
      
舊 2005-10-08, 04:59 PM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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