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升龍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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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Jan 2005
文章: 33
第二章 動物之一般保護 

第三條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動  物:指犬、 貓及其他人為飼養或管領之脊椎動物,包括經濟動物、實驗動物、
       寵物及其他動物。     
二、經濟動物:指為皮毛、肉用、乳用、役用或其他經濟目的而飼養、管領之動物。
三、實驗動物:指為科學應用目的而飼養或管領之動物。     
四、科學應用:指為教學訓練、科學試驗、製造生物製劑、試驗商品、藥物、毒物及移植
       器官等目的所進行之應用行為。
五、寵  物:指犬、貓及其他供玩賞、伴侶目的而飼養、管領之動物。     
六、飼  主:指動物之所有人或實際管領動物之人。

第四條 中央主管機關應設動物保護委員會,負責動物保護政策之研擬及本法執行之檢討。
    前項委員會之委員為無給職。其設置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訂定之。其中專家、學者
    及民間動物保護團體不具政府機關代表身分之委員,不得少於委員總人數之三分之
     二。

第五條 動物之飼主,以年滿十五歲者為限。未滿十五歲者飼養動物,以其法定代理人或法
    定監護人為飼主。飼主對於所管領之動物,應提供適當之食物、 飲水及充足之活動
    空間, 注意其生活環境之安全、遮蔽、通風、光照、溫度、清潔及其他妥善之照顧
    ,並應避免其所飼養之動物遭受不必要之騷擾、虐待或傷害。     
    飼主飼養之動物,除得送交動物收容處所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指定之場所收容
    處理外,不得棄養。

第六條 任何人不得無故騷擾、虐待或傷害他人飼養之動物。

第七條 飼主應防止其所飼養動物無故侵害他人之生命、身體、自由、財產或安寧。 

第八條 中央主管機關得指定公告禁止飼養、輸出或輸入之動物。

第九條 運送動物應注意其食物、飲水、排泄、環境及安全,並避免動物遭受驚嚇、痛苦或
    傷害;運送工具、方式及其他運送時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十條 對動物不得有下列之行為:

    一、以直接、間接賭博、娛樂、營業、宣傳或其他不當目的,進行動物之間或人與
      動物間之搏鬥。

    二、以直接、間接賭博為目的,利用動物進行競技行為。

    三、其他有害社會善良風俗之行為。

第十一條 飼主對於受傷或罹病之動物,應給與必要之醫療。動物之醫療及手術,應基於動
     物健康或管理上需要,由獸醫師施行。但因緊急狀況或基於科學應用之目的或其
     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情形者,不在此限。  

第十二條 對動物不得任意宰殺,但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為肉用、皮毛用,或餵飼其他動物之經濟利用目的者。      
     二、為科學應用目的者。      
     三、為控制動物群體疾病或品種改良之目的者。      
     四、為控制經濟動物數量過賸,並經主管機關許可者。      
     五、為解除動物傷病之痛苦者。      
     六、為避免危害人類生命、身體、健康、自由、財產或公共安全者。      
     七、收容於動物收容處所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指定之場所,經通知或公告
       逾七日而無人認領、認養或無適當之處置者。      
     八、其他依本法規定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事由者。中央主管機關得公告禁止
       宰殺前項第一款之動物。依第一項第七款規定准許認領、認養之動物,不包
       括依第八條公告禁止飼養或輸入之動物。但公告前已飼養或輸入,並依第三
       十六條第一項辦理登記者,准由原飼主認領。

第十三條 依前條第一項所定之事由宰殺動物時,應以使動物產生最少痛苦之人道方式為之
     ,並遵行下列之規定:      
     一、除主管機關公告之情況外,不得於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宰殺動物。
     二、為解除寵物傷病之痛苦而宰殺寵物,除緊急情況外,應由獸醫師執行之。
     三、宰殺收容於動物收容處所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指定場所之動物,應由
       獸醫師或在獸醫師監督下執行之。      
     四、宰殺數量過賸之動物,應依主管機關許可之方式為之。中央主管機關得依實
       際需要訂定宰殺動物之人道方式。

第十四條 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應自行或委託民間機構、團體設置動物收容處所或指定
     場所,收容及處理下列動物:      
     一、由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其他機構及民眾捕捉之遊蕩動物。       
     二、飼主不擬繼續飼養之動物。       
     三、主管機關依本法留置或沒入之動物。
     四、危難中動物。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訂定獎勵辦法,輔導並協助民間機構、團體設置動物
     收容處所。動物收容處所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指定之場所提供服務時,得
     收取費用;其收費標準,由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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動物保護法,是並沒有規定什麼動物可以吃,
什麼動物不可以吃,只要是做為肉用的動物,
都被排除在外,而動物保護法最多也只是規定
人們在屠殺這些動物時,要以最少痛苦為原則,
如果是虐待貓狗,這樣才會有觸犯法律之嫌。

目前明文規定什麼動物不可以吃的只有動物保
育法,才有規定什麼樣的動物不可以捕捉來食
用,而貓狗是不受保育法的保護的。

吃狗肉又如何?牛肉大家還不是吃的很高興?我覺
得在倡導大家不要吃狗肉的同時,是不是應以全
民都吃素比較能夠服人心呢?不然吃與不吃,只是
建立在個人的喜好上,你抗議別人吃狗肉,人家還
抗議你吃雞肉呢。

我想說的是,當你覺得吃狗肉很慘忍時,是不是應該
停下手中正在夾肉的筷子,好好的想想,你做的事和
那些正在吃狗肉的人有什麼兩樣?

當我一直在吃暈的同時,我就知道我罪孽深重了,如果
我會指責別人吃肉,基本上除非那種動物太少了,人類
再吃就會絕種了,除此之外,什麼道德、什麼愛心,我是
不會以此為標準的,因為我本身都不及格了,那還有臉去
指責別人啊,豬肉牛肉都是殺生之肉!!
舊 2005-10-08, 02:07 PM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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