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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Nov 2003
文章: 323
侵入女兒家 爸爸被判刑

http://news.pchome.com.tw/society/u...1843031976.html
王姓女子指控父親在她小時候就遺棄家人,她長大後,父親竟恐嚇她若不給錢就要潑硫酸,並趁她上班時,叫鎖匠破壞她住處門鎖且侵入,台北地方法院昨天依恐嚇及毀損罪將王父判刑1年。
合議庭指出,這件案子相當特殊,牽涉到人倫價值與法律規範的衡平,女兒認為父親「只生不養」,不願提供父親生活費及住處,但父親不尋求女兒諒解,反而對女兒恐嚇,且三番兩次到女兒住處騷擾,在法庭上辱罵女兒「禽獸不如」,犯後態度不佳且無悔意,遂判重刑,不得易科罰金。

判決書中也特別強調,我國傳統上講究孝道,民法也規定有「子女應孝敬父母」,但親子關係發生衝突解釋時,應該以憲法上人性尊嚴的法理作為最高指導原則,憲法保障人民的居住自由,使個人的空間隱私權不受他人侵害,縱使是父母或子女也都不得無故侵入對方的住宅。

有家庭暴力前科的王姓男子,在民國70年與妻離婚,75年將3名兒女交給其妻監護後,從此未與兒女來往,也沒有盡到父親應盡的教養子女的義務,致女兒感慨父親「只生不養」,父女之間,毫無孺慕情懷。

王姓男子在82年再婚,住在第二任妻子的房子,後又因股票投資與第二任妻子交惡,雙方興訟,第二任妻子訴請離婚獲准後,把王趕離住處,王沒有地方住,去年7月就回頭找女兒。

王的女兒指控說,她父親要她提供生活費及住處,她不答應,父親竟然恐嚇要對她潑硫酸,並趁她上班時,找鎖匠拆下住處大門的門鎖,侵入她的住處。

她報警處理,員警施以強制力,才將王帶離住處。

合議庭認為,王如果需要女兒撫養,而女兒仍然置之不理時,王可以尋法律途徑救濟,不應以非法段恫嚇女兒及侵入女兒住宅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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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條法律是不是該改一下,我記的好像不只一次新聞看到,年輕時候外遇完全不理家庭,等到老了錢花光了才回來要家人養,不然要告,誰理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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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犯這些事,是因為社會風氣不好。查到了我,算我運氣不好

背叛是人們的本份,陰謀是生存的保證,淫褻是女人的天職,尊嚴是沒用的垃圾,信仰是可以出賣的工具。

舊 2005-10-08, 10:28 AM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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