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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金騎士.
*停權中*
 

加入日期: Sep 2005
文章: 88
引用:
作者FlyNews
拜託,幫幫忙! 你唱別人的詞曲,就不是散佈了喔?
要不然你之前列出的著作權法第五十五條要幹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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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著作權法第五十五條 
內容 非以營利為目的,未對觀眾或聽眾直接或間接收取任何費用,且未對表演人支付報酬者,得於活動中公開口述、公開播送、公開上映或公開演出他人已公開發表之著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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歌手有沒有拿通告費?有沒有拿車馬費? 有沒有唱過老歌,
什麼叫公開發表之著作? 你懂不懂啊! 詞曲就不是公開發表之著作呀?


拜托幫個忙,你自已看看五十 五條,那一個字有提到『散佈』這兩個字的?麻煩睜大你的眼睛看清楚!

而著作權法第五十五條 
內容 非以營利為目的,未對觀眾或聽眾直接或間接收取任何費用,且未對表演人支付報酬者,得於活動中公開口述、公開播送、公開上映或公開演出他人已公開發表之著作。

那裡有『散佈』這兩個字的?明明就是公開演出,你硬要扯散佈幹嘛?

再者,你所謂的車馬費與通告費,那是藝人出席盛會的酬勞,可以向法官主張公開演出並不包含在車馬費與通告費的酬勞上,用以證明公開演出的部份為非營利的目的。除非阿扁這場表演日後會發行VCD或DVD賣錢,那才能向法官主張有營利目的,並且有非法重製或散佈的行為。

請你先把散佈的定義搞清楚再說吧

引用:
怪不得你就只注重唱片公司財團的發行權,卻不注意詞曲著作人的權利!
因為不注重詞曲著作人的權利,所以歌都寫的很爛! 唱片才賣不好!

你是不是在唱片公司上班呀? 專門壓榨詞曲創作人, 飽了唱片公司的荷包?
沒人寫詞寫曲了,找不到好歌了,唱片公司就靠廣告宣傳來捧歌手。

真是懶得跟你扯了! 反正看得懂中文的人就看得懂!

誰跟你說我不注重詞曲創作人的權利了?
這本來就是非告訴乃論,你偏偏硬要凹成公訴罪,我還不想講你咧
你有本事就把陳百潭找出來控告阿扁侵權我就沒話說呀!

否則的話,著作權法公訴罪的範圍,麻煩看清楚一點
目前著作權法上屬於非告訴乃論罪的情形有以下三種: 1.為意圖銷售或出租而以「重製」於光碟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 2.以移轉所有權之方法「散布」盜版光碟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 3.侵害著作財產權之「常業犯」
舊 2005-10-08, 02:01 AM #1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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