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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金騎士.
*停權中*
 

加入日期: Sep 2005
文章: 88
引用:
作者FlyNews
你還是沒看懂我講的法律的界定喔!

而在法律上的界定上, A買了正版CD, B有燒錄機/燒錄片
1. 若B向A借CD來燒,B自己複製自己聽,則A/B都不算侵權,
2. 若A買了正版CD,A自己燒成CD拿給B,因為是A複製,且是A拿給B,則A算是侵權,B不算侵權。

雖然你講的案例跟p2p無關,不過還是滿有討論的空間。
1.正版的的擁有者才有備份正版的權利,所以擁有備份版的人,不管是a還是b,都必需要擁有正版(就算是放著不聽也行)才有使用備份版的權利,所以就算是b向a借了正版來自行備份,並無不當,但當他歸還正版給a之時,因為他手上已經沒有正版,理論上就必需要把備份版銷毀,否則就有侵權之疑處。
2.的狀況,就大致上跟p2p的例子差不多。所以我才說上傳的人有罪,下載的人無罪。


引用:
而P2P軟體,則是以 1.的方式,讓借來借去的流程更方便,由B自己完成複製來聽,
且A並不需要在自己的機器複製一個檔案後再拿給B,
所以,只要P2P軟體為非商業行為的自行複製,就是100%合法的-->即使做種也一樣合法!

但P2P軟體只需要散佈檔名種子(圖書館的書目),不需要再自己複製一次後傳出去,
把檔案放在硬碟裡(圖書館的藏書),所有的複製行為,都是其他人自行複製的(影印機)。就和圖書館一樣!

早就已經說過了,重製與散佈這就算是非商業行為也未必合法,只是有可能會不違法,要視情結嚴重性由法官判定違法與否,今天你所謂『A並不需要在自己的機器複製一個檔案後再拿給B』但實際上,A的上傳行為,就已經達成了在自已的機器內,復製一個檔案在B的機器上的條件。除非能舉證A的電腦沒有上傳行為,否則上傳行為就已經等同於復製給他人了。

這跟圖書管影印的狀況完全不同,因為影印的過程只需要一台影印機既可完成,所以影印侵權的行為,責任全在完成影印過程的那個人身上。

但是P2P的復製行為,則需要上傳的人與下載的人兩者同時進行,雖然是他人主動點取A電腦的檔案下載,但A不提供上傳,B又如何下載?而下載收取重製品不需擔負重製罪,所以重製罪則落在上傳的人身上。
舊 2005-10-08, 01:41 AM #1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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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金騎士.離線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