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權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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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作者FlyNews
拜託,我講的當然是未經授權的!!
你說的打一通電話給唱片公司,那是還在營業的唱片公司!他們很會A錢的,輪不到你去告啦!
像IFPI所推薦的合法KKBOX,自然會有EMI和BMG要控告KKBOX侵犯詞曲著作權,
http://news.yam.com/ettoday/compute...1007297082.html
不過,這是在幾年內的詞曲。代理公司也還健在,
但著作權法保障50年,我就不相信有人可以找到20~50年前老歌的作曲作詞者的電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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音樂著作 重製(備註2) 1. 由於國內音樂著作權人之重製權與散布權均保留自己手中,並未將之交仲介團體管理,故授權手續較為複雜,必須向詞曲著作本人或代理之音樂出版、經紀公司洽談授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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搞不好詞曲著作人都死了、唱片公司也倒了!詞曲又不是永久賣斷給發行公司了!
但就算是著作人死了,在50年內,他們的後代同樣可以繼承著作權。
若著作人已死,要唱老歌,就先必須找到著作人的後代取得授權!
而繼承者又有財產分配的問題,就算是你找調查局去查,搞不好他們沒法找到適當的人可以授權!
一通電話就搞定授權,哪那麼簡單,你以為查電話號碼簿就可找到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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拜托,睜大你眼晴看清楚,你講的是陳百潭,未經授權你說了算嗎?你為什麼不去問陳百潭去?
既然你認為未經授權,而且又是公訴罪,那你去跟檢調單位檢舉呀
你自已說搞不好詞曲著作人都死了、唱片公司也倒了
那我請問你陳百潭死了嗎?他的唱片公司倒了嗎?
你所提供的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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音樂著作 重製(備註2) 1. 由於國內音樂著作權人之重製權與散布權均保留自己手中,並未將之交仲介團體管理,故授權手續較為複雜,必須向詞曲著作本人或代理之音樂出版、經紀公司洽談授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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講的是重製權與散佈權,但你舉的例子算是公開演出,跟重製無關,也不符合散佈的條件。
引用:
你說的著作權法第二十四條,這是廣播公司、電視台的播送權,和我講的歌手侵犯詞曲著作權無關,也和沒有頻道使用權的窮人無關。
而你說的著作權法第五十五條....
今年94年,政府38年來台,94-38= 56年,著作權法保障50年,
也就是政府來台灣6年之後,不管你唱什麼老歌/民謠/兒歌/童謠
只要有營利行為,差不多都要經過詞曲著作人的授權才能唱!
歌手若沒找老歌的詞曲著作人取得授權,就在公開場合唱起老歌來了,且領有車馬費/通告費,當然有侵權的嫌疑!
拖IFPI這個雜碎的努力,若檢察官看到了可對歌手提起公訴,若檢察官懶得理,其他人一樣可以檢舉歌手侵權。
這樣則是符合侵權散佈的條件喔!
我也沒說每個歌手、主持人都侵權,但你可以留意看看可不可以告他們就是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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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設你認為你講的是歌手侵犯詞曲著作權,但你實際上講的明明就跟歌手侵犯詞曲著作權無關,著作權法第二十四條規定「著作人專有公開播送其著作之權利。但將 表演重製或公開播送後再公開播送者,不在此限」。
在公眾場合演唱他人的著作,可以解釋為是屬於表演重製,並沒有在著作權限制的範圍內。
其實這一則也不必說的太復雜,新的著作權法定義為公訴罪,但可不是指只要有疑似違反著作權法的就是公訴罪,不要傳達錯誤訊息給大眾。
目前著作權法上屬於非告訴乃論罪的情形有以下三種: 1.為意圖銷售或出租而以「重製」於光碟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 2.以移轉所有權之方法「散布」盜版光碟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 3.侵害著作財產權之「常業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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