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還是沒看懂我講的法律的界定喔!
而在法律上的界定上, A買了正版CD, B有燒錄機/燒錄片
1. 若B向A借CD來燒,B自己複製自己聽,則A/B都不算侵權,
2. 若A買了正版CD,A自己燒成CD拿給B,因為是A複製,且是A拿給B,則A算是侵權,B不算侵權。
而P2P軟體,則是以 1.的方式,讓借來借去的流程更方便,由B自己完成複製來聽,
且A並不需要在自己的機器複製一個檔案後再拿給B,
所以,只要P2P軟體為非商業行為的自行複製,就是100%合法的-->即使做種也一樣合法!
但P2P軟體只需要散佈檔名種子(圖書館的書目),不需要再自己複製一次後傳出去,
把檔案放在硬碟裡(圖書館的藏書),所有的複製行為,都是其他人自行複製的(影印機)。就和圖書館一樣!
KURO會敗訴是因為員工的複製行為,是以營利為目的! 就不受著作權法第51條保護了!敗訴活該!
要是我是法官我也會判Kuro有罪,但還是沒法判P2P非營利行為做種的有罪,
因為若判非營利的P2P做種有罪,那圖書館也得判有罪! ....
法官自己也會去圖書館,也會影印著作自己看,這怎麼判得下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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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權法第五十一條:
供個人或家庭為非營利之目的,在合理範圍內,得利用圖書館及非供公眾使用之機器重製已公開發表之著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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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news.yam.com/tdn/politics/20...0910056261.html
KURO被判有罪的主因之一,主要是他們大張旗鼓做****,又要員工在彰化大量違法複製MP3,假裝會員傳播非法歌曲,這種行為讓法官認為罪無可赦,因此以非告訴乃論的侵犯著作權常業犯判刑,兩案內容並不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