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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Oct 2000
文章: 2,260
引用:
作者黃金騎士.
非也非也,你完全搞錯了,公訴罪的意義是在於對於未經授權散佈著作物,不需版權擁有者提出告訴,既可主動偵察。

那敢問你怎知道辨這項活動的主辨單位,他們沒有跟版權擁有者提出授權?那怕是口頭授權也可以是認定為授權的一種,只要一通電話給唱片公司,獲得他們的同意,就可以視同為已授權,所以所謂未經授權的說法,立論還不是很足夠。

拜託,我講的當然是未經授權的!!
你說的打一通電話給唱片公司,那是還在營業的唱片公司!他們很會A錢的,輪不到你去告啦!
像IFPI所推薦的合法KKBOX,自然會有EMI和BMG要控告KKBOX侵犯詞曲著作權,
http://news.yam.com/ettoday/compute...1007297082.html
不過,這是在幾年內的詞曲。代理公司也還健在,

但著作權法保障50年,我就不相信有人可以找到20~50年前老歌的作曲作詞者的電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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音樂著作 重製(備註2) 1. 由於國內音樂著作權人之重製權與散布權均保留自己手中,並未將之交仲介團體管理,故授權手續較為複雜,必須向詞曲著作本人或代理之音樂出版、經紀公司洽談授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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搞不好詞曲著作人都死了、唱片公司也倒了!詞曲又不是永久賣斷給發行公司了!
但就算是著作人死了,在50年內,他們的後代同樣可以繼承著作權。
若著作人已死,要唱老歌,就先必須找到著作人的後代取得授權!
而繼承者又有財產分配的問題,就算是你找調查局去查,搞不好他們沒法找到適當的人可以授權!
一通電話就搞定授權,哪那麼簡單,你以為查電話號碼簿就可找到喔!



引用:
作者黃金騎士.
再者,著作權法第二十四條規定「著作人專有公開播送其著作之權利。但將表演重製或公開播送後再公開播送者,不在此限」。故如第三人以有線、無線或衛星設備播送之節目內容如係著作權法所保護之著作者,除有著作權法第四十四條至第六十五條所定之情形外,若未經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或授權,則屬侵害著作權人之「公開播送權」。

而著作權法第五十五條 
內容 非以營利為目的,未對觀眾或聽眾直接或間接收取任何費用,且未對表演人支付報酬者,得於活動中公開口述、公開播送、公開上映或公開演出他人已公開發表之著作。

所以你所舉的例子,已經符合公開演出的條件。但尚未符合散佈的條件。
另外我從沒有說過,不允許下載這句話,唱片公司跟歌手只是道德勸說,請大家不要使用盜版,他並沒有不允許大家使用盜版的權利。
...

你說的著作權法第二十四條,這是廣播公司、電視台的播送權,和我講的歌手侵犯詞曲著作權無關,也和沒有頻道使用權的窮人無關。

而你說的著作權法第五十五條....
今年94年,政府38年來台,94-38= 56年,著作權法保障50年,
也就是政府來台灣6年之後,不管你唱什麼老歌/民謠/兒歌/童謠
只要有營利行為,差不多都要經過詞曲著作人的授權才能唱!

歌手若沒找老歌的詞曲著作人取得授權,就在公開場合唱起老歌來了,且領有車馬費/通告費,當然有侵權的嫌疑!
拖IFPI這個雜碎的努力,若檢察官看到了可對歌手提起公訴,若檢察官懶得理,其他人一樣可以檢舉歌手侵權。

這樣則是符合侵權散佈的條件喔!

我也沒說每個歌手、主持人都侵權,但你可以留意看看可不可以告他們就是了!
舊 2005-10-07, 11:59 PM #1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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