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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 3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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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作者FlyNews
出版品沒有保固期限沒關係,但應該要充份揭露資訊,有足夠的據點讓人可以試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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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是您自己想的, 還是某條法或某個大師的見解...???
真是太棒了....以後市面上的寫真集都不准給我加封套, 漫畫也一樣,
要有足夠據點可以讓我試看
引用:
作者FlyNews
而在法律上的界定上, A買了正版CD, B有燒錄機/燒錄片
1. 若B向A借CD來燒,B自己燒自己聽,則A/B都不算侵權,
2. 若A買了正版CD,A自己燒成CD拿給B,因為是A複製,且是A拿給B,則A算是侵權,B不算侵權。
而P2P軟體,則是以 1.的方式,讓借來借去的流程更方便,由B自己完成複製來聽,
且A並不需要在自己的機器複製一個檔案後再拿給B,
所以,只要P2P軟體為非商業行為的自行複製,就是100%合法的。且是避免助漲財團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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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好奇, 您這段是從哪本書看來的?? 非商業行為的複製並不一定等同合理使用,A複製或是B複製都是重製, 沒有那種B自己燒不侵權, A燒給B就算侵權的奇怪結論, 而立論於這個奇怪結論來說P2P軟體為非商業行為的自行複製就是100%合法....自然就顯得說服力低落.
像是A, 為了避免原版CD損害, 因而自行複製一份, 這可以說是合理使用, 但是B無論是自己借來燒或是別人燒給他, 既然B沒有取得授權, 而著作權人因而無法收到相對應的利益, 還要說這是合理使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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